2015/7/14

醫療法第84條釋例

醫療法第84條:非醫療機構,不得為醫療廣告。
「釋例類別」
一、 醫師以外人員刊播之廣告,有下列情事、文詞或其同等意義之一者屬之:
(一) 傳授氣功、內功或其他功衛,能預防或治療疾病(症狀、病名)者。
(二) 以提供祖傳秘方、驗方,或代購中藥交付使用為業務者。
(三) 以按摩、指壓、推拿或其他技藝為人治療疾病者。
(四) 醫事檢驗師(士)、助產士、接骨技術員、鑲牙生、齒模製造技術員等逾越法定執業範圍者。
(五) 未具接骨技術員、鑲牙生資格、刊播從事各該業務者。
(六) 換膚、換皮、拉皮、更皮術、肉芽、紅疤、黑痣、贅肉、暗瘡、過敏等。
(七) 以醫學技術減肥、瘦身、健胸、隆乳、隆鼻、豐乳、豐挺、豐滿、豐頰、豐額、豐臂者。
(八) 物理治療、皮膚檢查、指壓袪病、病理指壓、狐臭、治療、根治、專治、袪病等。

(九) 印堂填平、鼻樑加高、下巴加長、眉骨加高、面瘦加胖、耳垂加大、凹瘡填平、種植睫毛、乳頭凹陷、乳線發育、雙眼皮、額頭紋、眼角紋及嘴角紋之填補等。

醫師以外人員以圖畫刊播前項所列同等意義之廣告者屬之。
1.例:XXX員未具醫師資格,開立「XX美齒中心」非屬合法之牙醫醫療機構,卻於 場所外觀懸掛「XX美齒中心」市招,以及張貼「診療時間下午3~晚上9 點」、「星期例假日休診」。
答:上開市招、診療時間為違規醫療廣告,已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:非醫療機構,不得為醫療廣告。
2.例:某某某在某年某月某日在XX時報分類廣告版刊登「XX堂 名醫名藥漢方根 治 肝癌免費 」等用語。
答:刊登上開用語已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:非醫療機構,不得為醫療廣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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